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国务院财税部门对资金用途有专门规定的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不缴纳所得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些规定是否同时废止?
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原依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制定的,如税前扣除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规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废止上述法规及另有法规规定外,我们理解目前还是可以执行的。但如果今后出台新法规予以明确的,以新法规的规定为准再做纳税调整。